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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消费者王先生在平台网购手机并激活后,以产品有问题要求退货,被以“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拒绝。12月23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获得法院支持。
王先生在网络购物平台一店铺下单购买一台全新苹果手机,签收当日拆封并激活手机,后与店铺客服沟通,以手机屏幕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客服回复:“未拆封、未激活的手机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了。”王先生又在平台发起售后申请退货,但卖家以消费者未对商品存在问题进行举证为由拒绝。平台经审核后也未支持其售后申请。
于是,王先生起诉要求网络购物平台和开设平台的公司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先行赔付手机价款。他认为该公司未告知其激活手机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故应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该公司认为,一经激活,苹果手机会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且使用痕迹无法恢复原状;已激活的手机退回再售,将明显影响后续消费者权利。该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以深色大字体写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这表明该公司已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苹果手机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现涉案手机已激活,在卖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前提下,涉案手机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物平台则认为其已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在涉案店铺入驻时审核了经营者身份信息,纠纷发生后向消费者提供了涉案销售者信息,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手机激活属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但免予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该公司虽在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7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均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的告知。这种说明的方式也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法院据此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请。
王先生已在诉前获悉涉案店铺经营主体信息,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王先生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故王先生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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